江西服装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避免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丢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江西服装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各部门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保管、使用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软件)安全责任落实、定期检查、使用登记、申报审批等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落实固定资产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防范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三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或处分外,还应予以经济赔偿,对弄虚作假者,从严处理。
1.教职工或学生不按制度、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
2.未经批准,师生擅自动、用、拆、改教学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3.指导教师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实验指导错误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
4.管理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保管不当,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5.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6.使用部门违反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固定资产不分类无标志、堆放杂乱,帐务不清造成损失的。
7.私自将教学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8.其他因管理不善、擅离职守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或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责任事故造成积压浪费、固定资产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盲目申报固定资产,既不考虑现有仪器固定资产状况、库存,又不考虑教学工作缓急或实际教学所需器材型号规格,致使购入后的固定资产闲置或不适用造成积压、浪费而带来损失的。
2.校属部门验收时不验明数量,不检查包装完好状况等造成少件、破损带来损失的。
3.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验收不及时,或不按时间规定验收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经过鉴定或调查确认,可不赔偿:
1.由于学校实验(工作)室改建、扩建、专业调整,改变实验教学计划,变更固定资产场地,或学校未安排设备用房等原因,固定资产已购入库或已订货,经交涉不能退货造成固定资产积压的。
2.因实践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以及临时停电,一时难以采取应急措施,确实难以避免引起损坏的。
3.因教学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4.经过有关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5.由于意外事故或客观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及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意外损坏的。
6.易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正常和自然损耗的。
7.过去已有损坏记录一次以上(含一次)的固定资产,经过修复未能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的。
第六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价值与赔偿金额按以下计算:
(一)损失价值
1.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教学仪器设备,按年限折旧,从购置日期起计算,每年从购置金额递减5-10%后为损失价值,但最低不少于购置金额的30%。
(二)折旧计算
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零件或仪器,按年限计算折旧:1年内按原值计算;1~2年折旧10%;2~3年折旧20%;3~4年折旧30%;5~6年折旧40%,6~7年折旧50%,7~8年折旧60%,8年以上折旧70%。
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第七条 赔偿幅度
1.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含)以下者,按其价值的50-60%赔偿。
2.一次损失价值在1000元(含)以下,500元以上者,按其价值的30-40%赔偿。
3.一次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按其价值的20-30%赔偿。
4.凡可作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民用性强的教学仪器设备,如相机、摄像机等丢失按原值赔偿。
5.不按规章制度,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固定资产保管人员擅自出借固定资产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遭受损失的,按受损失前核定价值的100—150%计算赔偿费。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摊赔偿费用。
第三章 赔偿处理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发现固定资产损失、丢失,应立即报部门资产管理员并提交相关报告交部门领导,及时查明原因,分析问题,进行处理。损坏大型、精密、贵重、特殊固定资产器材、危险物品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固定资产损失、丢失,应填写《江西服装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对于零星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不含危险品)可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登记,定期上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凡已作处理的结论,应记载在实物记帐本或仪器固定资产档案内,并进行固定资产帐务的处理。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负责赔偿费用计算和处理意见的审核,填写《江西服装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处理单》。
第十一条 批准赔偿处理的权限
1.属低值、易耗品及一般材料、试剂原料(不含危险品)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或负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批次在500元以上,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2.属固定资产范围的仪器固定资产的损失,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3.单价在壹万元以上的和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固定资产、危险物品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由单位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处核查,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
4.凡属校保卫处经办范围内的丢失、损坏事故,据校保卫处查清结案和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后,仍按上述处理权限办理。如赔偿费用巨大,赔偿人确因生活困难而无法交纳的可由校领导批准缓交或减免。
第十二条 赔偿费由当事人向财务处交纳。如一时无法交清者,本校教工由财务处在工资中分月扣款、学生申请分期交纳。如出租的固定资产被损坏,赔偿费按损前价格计算。由租用单位一次交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发生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丢失的,除以本办法赔偿外,还按照《学生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处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江西服装学院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