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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9-05-21 09:35   审核人:

江西服装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江西服装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报废等过程中,严格执行学校文件,实行有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安全与完整,提高综合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闲置、浪费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对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教学院部为三级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必须确定1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确定1名专人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和账卡管理工作;各实验室需设1名专人或兼职责任人,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养护、保管、报修、报损、报废、账卡和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严格管理。

第六条  在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中,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积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逐步予以充实和更新,提高所购仪器设备性能的先进性和配置的合理性。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分类为:

1、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计算机应用软件均属固定资产。

2、单价不足100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和单价不足1000元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列为低值耐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低值耐用品台账,进行有效管理。

第八条  低值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江西服装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购置、自制、调入及赠送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学校,不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入学校资产账目。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审批与购置

第十条 各院部、科研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内容、学科建设、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现有仪器设备的陈旧与紧缺情况综合考虑,拟订申购计划。计划应体现急需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填写“江西服装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报请主管部门、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均实行招议标采购。由招标办公室和物资采购科负责。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备的售后服务。

第五章  仪器设备验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其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程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生产厂家等常规验收由物资采购科采购人员与使用单位共同参与完成。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直接使用人、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严格按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对设备的功能、技术性能逐项验收。合同中明确非我校自行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督促厂方派人来校安装、调试和验收。验收时,如发现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应做好记录,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验收由购置单位和资产管理处人员以及熟悉该软件的操作人员负责。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外观有无损坏);根据合同核对、检查,清点所有软件载体、附件数量,检查是否损坏丢失、受潮或与合同清单不符;清点所有资料软件介质、质保书、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由供应方与使用单位人员现场安装,进行功能测试,并由供方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写出验收报告,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设备使用说明书等同时做好登记和保管。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验收时应注意按学校的资产验收单和仪器卡片内容进行核对,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章 仪器设备保管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院部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每年对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帐、物、卡进行核查,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资产管理处进行仪器设备的抽查核对。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条件,是学校的资产,各院部领导和教职工必须确立“加强管理、协作共用、资源共享、发挥效益”的思想,防止本位主义、个人主义,把仪器设备作为小单位所有或私人占有,造成资源浪费。

第十七条 各院部对设备的使用、保管、养护、维修、供用、协作共用等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明确职责和义务,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仪器设备管理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专、兼职责任管理人员同意,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借出、挪用、调换、调出、赠送或作价处理。全校师生员工均应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支持其工作。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和督促仪器借用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尘、防潮、防霉、防晒、防锈、防爆、防腐、防震及必要的通电、上油、运转等常规维护和计量校验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人员要首先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基本构造和原理,教会学生独立操作技能,未学会操作技能的学生不得独立操作。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学生,实验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重视实验前对仪器设备的检查,使用后应做好擦拭、校验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性能良好。

第二十条 教职工调离岗位、离职等,均应先办理仪器设备的清点归还手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需调离岗位,必须办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监交工作。清点、移交中发现问题应报资产管理处处理,必要时报主管校长处理。未办归还、移交手续不准办理离校离岗手续。否则造成资产流失由擅办离校手续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每年应组织各实验室对仪器设备进行帐、物、卡的核对清查,对多余、闲置不用、长期积压、更新替换的淘汰仪器设备应清点造册报资产管理处调剂。损坏但可修复的仪器应及时维修,无法修复的应申请报废。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的调剂、捐赠、报损和报废后的处理等实行归口管理,各院部及相关单位不得擅自赠送、变卖、调出、丢弃。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修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各院部领导和教师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发现损坏,及时报修,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关机。使用人员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并组织维修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会诊,确定维修方案及实施意见,并按规定上报批准后自修或送修。在厂方规定包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可经物资采购科与厂方直接联系,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如属违章操作,擅自拆修等人为造成的设备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仪器设备借用与调剂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本实验室工作的前提下,提倡校内各部门间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校内院部之间的相互借用并在校内使用需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借校外。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如有校外单位短期借用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如有闲置1年以上、近期也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应主动上报资产管理处调剂。凡校内机构变动、专业调整、任务改变,资产管理处按学校通知及时组织、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仪器设备清理、交接、调配、回收处理和调帐。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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