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部门简介|工作动态|公示公告|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联系我们|下载中心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正文
江西服装学院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2019-05-21 09:47   审核人:

江西服装学院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为稳定教师队伍,不断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提高住房的使用率和管理的有效性,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住房管理改革,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住房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福利性分房

(一)分房范围:教工楼1、2、3、4、5、6、7、8、9栋;青工楼;清源区7、8栋。

(二)分房对象:

1.在校工作的正式职工。

2.保洁工、绿化工、清运工、班主任(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等不参与分配。

(三)分配标准:

1.校外无房教职工:

(1)博士、国评正、副高职称人员;处级干部一室一厅(68㎡)。

(2)已婚在校在职的双职工(夫妻)两室一厅(85㎡)。

(3)硕士、国评中级职称教职工,一人一单间。

(4)国评助教(含)以下教职工,二人合住一单间(21.49㎡/人)。

(5)申请住房者的职务、职称以学校人事部门确认为准。

2.校外有房教职工:

(1)助理级(含)以上人员,一人一间(清源区八栋)。

(2)一般教职工,三人一间。

(3)房屋月租、面积计价标准:在核定面积标准内,按1元/㎡/月核算。

(4)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据实另行收取。

二、改善性租房

(一)租赁对象:在校工作的正式职工,且南昌市(下辖各区)、南昌县无房教职工。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超标准申请改善性租房,经批准后办理租赁手续。

(二)租金标准:在福利性分房标准基础上,超面积租赁费按7元/㎡/月核算。

三、住房管理规定

(一)学校实行住房租赁协议制。福利性分房和改善性租房承租人均应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二)住房安排程序:申请住房人携带相关资料到资产管理处填写《江西服装学院住房租赁申请表》,由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后,经人事处复核无误,资产管理处依照申请人资格、房源情况和相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同时,申请住房人到校财务处一卡通交纳钥匙押金伍拾元后,领取房间钥匙入住。

(三)教职工租赁住房的租金由资产管理处于每月25日前计算核定后,30日前报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未交租金者,学校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

(四)改善性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期满需重新提交申请。

(五)退房程序:退房时,承租人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结清水、电等费用,经学校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凭相关部门签署签章的《退房手续结算单》办理退房手续。屋内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房者,须交1000元押金,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教职工做担保,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学校按超标准月租金核算,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并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收回清理。

(六)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经入住的教职工,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认定资格并签订租房协议。

(七)学校提供通电、通水供承租人使用。

(八)承租人对住房进行装修,必须事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时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包括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否则按超标准月租的3倍从工资中扣除房租,直到自动恢复为止。承租人退房时,学校不承担装修费用。

(九)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学校委托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其他维修由承租人自己负责,并负担相关费用。

(十)承租人不得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有上述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按超标准月租3倍收取房租,且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住房。

(十一)学校住房仅供承租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给亲戚朋友或他人使用。否则,一经查实,按超标准月租金的3倍收取承租人租金,且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住房。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住房:

1.调离学校;

2.辞职、自动离职;

3.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4.去世;

5.校外有住房,且乘校车上下班人员(中午休息和值班住校住房不含);

6.其它由资产管理处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

(十三)关于强占住房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强占住房:

1.未经资产管理处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2.采取虚假手段取得住房的;

3.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续租且擅自占用住房的;

4.应退房而不退房的;

5.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

6.不服从资产管理处调配的。

强占住房者,经资产管理处和占房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工作仍不搬出,在一个月内按超标准月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一个月仍不搬出者,按超标准月租的3倍收取房租,每月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搬出为止。租房者离校一个月不办理退房手续,且无担保人,由资产管理处作无主房处理,屋内物资损失由租房者承担。

四、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中,有房区域范围指:南昌市(下辖各区)、南昌县。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江西服装学院 资产管理处  ICP备案号:15004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