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日常教学、管理等工作需要,加强我校各类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学校办学资源,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落实到人、配置合理、教学优先。做到固定资产不闲置、不损坏、不丢失。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取预算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结合学校实际,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按照相关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买。
第四条 爱护学校固定资产是全校师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对使用、管理固定资产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负责、不依规章制度而造成资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及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章 固定资产定义、分类及计价
第五条 一般设备(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生产及其它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如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处理(如:家具、工作台、图书等)。较为稀缺的,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类、通用设备类、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包含家具类、学生课桌家具类、炊事设备类、装饰品类、植物、文化体育设备类、文物和陈列品、医疗设备类、标本模型等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应建立电子数据和台账。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器具等低值设备应建立低值耐用品台账。对使用量大且易丢失的低值设备,应作为低值易耗品规范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台帐。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购置、改良、受赠、调拨的固定资产,以及学校各部门用其他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学校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应按不同的来源渠道确定,采用实际成本法,即按取得该项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属性,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对各自使用、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责任管理,保管责任落实到使用人。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职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调拨、处置等审批及处置手续。
(三)负责登记或监督归口部门、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总台账、分户明细帐、核对资产总帐,定期或不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帐、物,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负责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和统计工作。
(五)会同归口和使用部门有效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负责全校物资的供应、保管和监督,对全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七)对单价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建立归档制度。
(八)负责组织培训各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并对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对其管理资产的使用效率负责。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资产总价值的管理。
(二)基建处负责在建房屋、建筑物的管理。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由资产处管理。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供水、供电、膳食、大型客车、绿化清洁等后勤设备、植物的资产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的藏书(纸质图书和电子书)及各部门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
(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和中小型汽车的管理。
(六)博物馆负责文物的管理。
(七)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网络设备的管理。
(八)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实训实验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九)其他各行政部门、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学院各项资产设备的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要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如有损坏及时报修。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部门、使用部门要根据其具体管理范围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日常具体资产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由《江西服装学院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部门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账、物清点无误,填写《岗位调整人员资产交接表》,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调整到位。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采购与验收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配置合理、教学优先”的原则,统筹配置各部门教学、办公设备的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一招标,物质采购科根据学校预算统一购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买完成后,物质采购科会同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使用部门可拒绝接收。并依照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办理退货或索赔事项,确保固定资产按合同交付。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对大型、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并负责对参加使用人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一)保证帐、物相符,避免前清后乱,建立一年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制度,全面盘点由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牵头,制定盘点办法。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自查自盘工作,归口部门负责清查复核,资产管理处负责抽查检验。查出的盈、亏、报废的固定资产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资产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时进行帐务处理。
(二)资产管理处建立日常抽查制度。根据需要视资产性质、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抽查或局部、分类抽查,以督促资产管理与归口、使用部门加强在用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要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资产处组织检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等固定资产时,应由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台账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资产管理处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台帐。
(二)资产管理处以归口、使用部门为单位设置分户、分类明细台帐。
(三)资产归口部门按照实验实训场所设置分户、分类明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四)资产使用部门按固定资产分类、使用设置部门资产明细台帐。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在资产处的指导监督下办理资产帐务移交手续,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调整到位。
第二十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之间需调动固定资产时,必须经资产处同意,办理资产变动手续,调整有关帐目,未办理手续的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江西服装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