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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放行管理规定
2019-09-11 08:52   审核人:

    为保证学校财产安全,规范物品出门放行流程,制定此规定:

1.学校物品出校门,需填写《物品放行单》,并经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 经办人须清晰、如实填写《物品放行单》中各项信息,以便核查。放行单不得涂改或添加,否则无效。

3. 教职员工携带物品出校园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在《物品放行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4.《物品放行单》字迹不清、信息不全、有涂改痕迹、物品与实物不符或未获批准及没有放行单,私自携带学校物品外出的,视为盗用学校财产,由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物品放行单》为一式三联,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6. 当值保卫人员应仔细核对《物品放行单》内容与实物,查看日期、填写内容有无涂改、添加,核验无误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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